问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权利。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就某些事项可以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下列可以授权的事项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发行公司债券
C.修改公司章程
D.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经授权可以行使的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增资、发行公司债券、合并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大的合并事项还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B、D项不合题意,不选。
C选项,该条末对公司章程修改事项作出授权禁止的规定,故董事会经授权可以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因此C项符合题意,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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