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

A.恶意串通

B.规避法律

C.重大误解

D.显失公平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考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示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故选CD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是指下列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依据《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否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合同法》为准。A项属恶意串通,如果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则无效,而不是可变更、可撤销;B项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应无效。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阅读下面短文,完成下列各题。

庄子与屈原,是中国哲学史上与文学史上两颗璀璨的巨星。他们同时出现于中国的战国时代,庄骚比翼,哲诗辉映,代表了我们民族在思辨与审美领域中达到的高峰。庄子是一位将认知与审美融为一体的哲人,他的人本体论哲学,让人们追思“有限的个体生命如何去把握永恒的美的人生”,带有一种诗意的光辉。一部探讨哲理的《庄子》,充满了艺术想象、浪漫情调和浓郁的诗情。以“辨多而情激”著称的庄子,正是在理智与情感,哲学·与诗之间寻求美的自由的人生——诗意的人生。庄子既是哲人,又是诗人,确切地说,他是一位“哲诗”。屈原则恰好是诗人而兼哲人,是一位“诗哲”。他不仅写出了《天问》那样广泛涉及宇宙、审美、万物、历史、政治、人生问题的哲理诗,以诸子式的怀疑、批判、探索的精神,叩问宇宙、历史与人生之谜,即使《离骚》、《九歌》这类抒情诗篇,也都蕴含了深邃的哲学意识,表现出诗人对自然哲学、历史哲学、人生哲学的思考。庄子、屈原及其作品的出现远远超出了哲学、诗歌艺术的范畴,而具有了整个文化精神领域的意义。

庄子与屈原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文化高峰中文史哲互涵互动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战国时代,经济、政治经历着极为深刻的变化,文化上亦在历史继承和南北交流的基础上总结,革新开创,从而掀起了中国文化史上灿烂的第一个高潮。在这个“高峰”和“源头”时代,出现了以“楚辞”为代表的文学,以《左传》、《战国策》为代表的史学和以诸子为代表的哲学,它们体现了整个历史时代的学术造诣和文化水平。而且,三者之间还表现出一种互涵互动的关系:无论是文学、史学还是哲学,其中任何一个学科,都不是孤立存在和发展的,而是互相联系、渗透,彼此促进错综地发展的。在文史哲的交融中,不仅文学自身兼含着史哲的因素,从而呈现了一种气象雄浑的“大文学”形态,同时还出现了史著文学化与哲学诗意化的倾向。史著文学化导致了史传文学的产生,它们是史与文的有机统一,是用文学的手法写出历史,又是以历史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从而既把历史文学化了,又把文学历史化了。哲学的诗意化,其结果则是哲理艺术、散文的产生和诗化哲学的出现。《老子》等虽是自创体系的哲学,但认知中又都运用了以形见理的手法,逻辑思维的线索上缀满了形象的花结,使哲理与艺术达到了完善的结合,进而更在情与理的交融中,出现了睿智与深情结合的诗化哲学。庄子与屈原正是在这种学术文化背景中出现的。作为一种文化奇观的“庄骚辉映”,实则是在诗意的沉思和沉思的诗意中,表现了哲学和诗在最深层次上的融通。

关于战国时期文史哲之间互涵互动关系的表现,下列哪一项与文意不符?()

A.文学呈现了一种气象雄浑的“大文学”形态

B.文学自身兼含着史哲因素,产生了以形见理的《老子》一书

C.史著文学化,出现了“史传文学”

D.哲学诗意化导致了“诗化哲学”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