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乙25万元,甲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该设备价值18万元。现丙欲购买甲的机器设备。下列论述不正确的有:
A.如果该抵押已经登记,甲未通知乙、丙关于机器设备转让、抵押的情况,乙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B.如果该抵押未登记,甲未通知乙、丙关于机器设备转让、抵押的情况,乙的抵押权则归于无效
C.设甲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机器设备,那么乙可以要求甲另外提供8万元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D.设甲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机器设备并取得价款,那么甲应当向乙提前清偿或向与乙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抵押物的转让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对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物的转让的效力做了修订,注意区分是否登记。
注意:B项的错误在于此情形下并非导致抵押权无效,而是该抵押权不能对抗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