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杜大林于1997年11月向朋友陈若水借款 2万元,此后,杜外出做生意一直下落不明。陈于 1998年8月2日到人民法院起诉杜,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借条,借条的落款不甚清楚,人民法院在公告传唤杜期间,曾向杜的家属调查案情,杜的家属均说不知此事,并说陈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借条上字迹一点也不像杜大林的。公告期满,杜大林仍无音信,陈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明杜大林向陈借款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
A.延期审理
B.依法缺席判决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中止诉讼,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