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以下哪种情况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

A.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本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在其他法院审理比较适宜,遂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B.铁岭市人民法院遭洪水侵袭无法正常办公,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C.沈阳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人民法院为一桩巨额经济纠纷争抢不休,互不让步,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认为自己有权管辖一起民事纠纷,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很明显,这两种情况就应该适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这包括指定涉人的某家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指定给原来无关但适宜审理的某家人民法院管辖。A和B就是所谓“特殊原因”的两种典型情况,而C和D则是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两大类型。故ABCD全部入选。

多项选择题
问答题

2008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
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王兆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