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江西省雄县粮食公司与安徽省茶陵县粮食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 1991年9月,雄县方将508袋粮食用汽车运到江西省徐水县火车站。茶陵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雄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合肥,运费由供方自理。茶陵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运至茶陵。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A.安徽茶陵

B.江西雄县

C.江西徐水

D.安徽合肥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购销合同的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贷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采用自提方式,因此提货地合肥为合同履行地。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