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李某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期4年执行。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前,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若李某已经被逮捕,必须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B.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执行后立即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C.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D.应当对李某继续关押直至二审判决作出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一审判决缓刑后对在押被告人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本题的四个选项中, A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人民法院既可以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也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此A选项错误,应选。B选项有两个错误,首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而非公安机关作出;其次公安机关执行后不必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正确选项,不选。D选项不符合规定,应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2004年8月,李某持盗窃来的杨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某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2004年8月25日,典当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甲方贷款人为典当公司、乙方借款人(抵押人)为杨某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房地产为新渔东路杨某名下房屋,借款数额为18万元,综合费为126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04年8月25日至2004年10月24日,首次申请当期为2个月,续当期限为零个月,利息为0.5%,违约金为0.3%/天。
在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30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同时,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还专门向上海某区公证机关作了公证,公证书上记载:“兹证明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某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某与杨某间,借款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典当借款18万元,还一同去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新渔东路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是李某在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均签署了“杨某”的名字。
2004年10月25日,合同到期以后,典当公司通知杨某还款,杨某莫明其妙,遂没有理会。11月,典当公司向上海市某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向杨某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将杨某房子查封。杨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撤销了某区法院的决定,责令其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合同、当票以及收条落款处的签字非杨某笔迹,法院遂驳回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
1.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或借款展期届满后30日内,杨某不履行债务的,典当公司有权将房产收归已有”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