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的庭审程序不包括:

A.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D.公诉人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不能省略,所以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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