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市轻工局和化工局共有下属企业5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轻下局局长吴某不满董事辛某抵制其安插子女进公司的要求,在吴某的授意下,轻工局下属的3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李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此案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A.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权力,该决议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B.李某的起诉应予受理,但如查明该决议符合规定,应判决李某败诉
C.对该案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劝李某撤诉
D.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正当理由,该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判决其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测试点】 董事职务解除。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题中“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的意见”不能构成解除李某董事职务的理由,因而法院判决该决议无效是正确的。依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