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测试点】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前者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其所负担的债务时,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后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本题中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四海公司承担。

综合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康熙元年)令滨海民悉徒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于是麾兵拆界,期三日尽夷其地,空其人。……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

材料二   (康熙五十五年下诏)海外有吕宋、葛喇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东洋可使贸易,若南洋,商船不可令往。

——《清圣祖实录》

材料三   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户足,游手无赖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窃劫为非之患。即禁之后,百货不通,民生自蹙(窘迫)。居者苦艺能之无用,行者叹致远之无方,故有以四五千斤所造之洋艘,系维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但能使沿海居民,富者贫,贫者困,驱工商为游手,驱游手为盗贼耳。

——【清】蓝鼎元《论南洋事宜书》

请回答:

(l)据材料一,归纳康熙帝实行“海禁”政策的原因和影响。(4分)

(2)据材料二,归纳康熙帝实行“海禁”的主要目的。这里的“海禁”与材料一中的“海禁”有什么不同?(3分)

(3)据材料三,指出“开海”的积极影响。结合所学如识,归纳“海禁”对中国社会长远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4分)

(4)综合上述材料,由“开海”与“海禁”的反复,指出清朝统治者政治决策上的根本出发点。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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