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玉与张 * *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张 * * 拒不执行判决。甲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晓玉的申请开始执行张 * * 的一辆汽车及其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 * * 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移送审判庭对该异议予以审查

B.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

C.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

D.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查封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A、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57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c项正确。
《法院执行规定》第71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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