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朱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民诉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故选C项。

单项选择题 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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