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郭某时,没有让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被告人王五的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合议庭评议笔录,书记员告知其无权查阅评议笔录

C.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时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将笔录交周某核对

D.犯罪嫌疑人张某认为记录有遗漏,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改正后,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的应用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所以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所以选项CD正确。评议是秘密行为,辩护律师无权获知,所以选项B中的做法正确。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