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红老人向北京市宣武区安泰家政公司要求提供一位临时工。安泰公司介绍其工作人员张应,王红表示满意,并与安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2005年8月,张应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王红的一对祖传玉瓶打碎。王红让张应赔,张应说她赔不起。王红找安泰公司,该公司称玉瓶是张应打碎的,与其无关。王红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安泰家政公司与张应为共同被告

B.安泰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张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张应为被告,安泰家政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当事人的确定 [讲解]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张应作为安泰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公司分配的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安泰家政公司应作为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张应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B项当选。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