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B.分期缴纳出资的,第一期出资应在企业成立之日缴清,并不得低于合营各方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C.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D.以专有技术出资的,对技术的作价,可以由合营双方协商,也可以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参考答案:D
解析: 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说法错误。
20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错误。
22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项正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30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是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注意,是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不是企业成立之日,故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