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酉公司是由中方X公司与外方Y公司于2005年6月起分两期出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第1期出资是由甲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郭河、刘杨于2006年6月对其第二期出资进行了审验,7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期后,郭河、刘杨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先后遭遇到如下诉讼。你认为,除()之外,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

A.甲会计师事务所起诉郭河、刘杨没有在其出具的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注明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验证情况

B.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起诉郭河、刘杨没有发现酉公司8月8日抽逃资金的行为

C.酉公司的债权人辰公司以酉公司拒不偿还其10万元货款为由,要求郭河、刘杨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赔偿

D.Y公司以郭河、刘杨没有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中对其实际出资超过规定份额的部分进行说明为由要求更改验资报告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对分期出资中的非首期出资进行审验后,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对以前各期进行审验的事务所的名称、验证情况和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资本保全、偿债能力的保证;各出资者实际出资超过其规定份额的部分,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中说明,不应在验资报告中说明。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