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赵某与文某等十余人乘坐赵某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去某市买大蒜。赵某本应自己驾驶机动三轮车,但因其当晚拉肚子感觉身体不适,虽然其明知文某无驾驶证,仍指使文某驾驶三轮车,当车行至村桥头附近转弯时,车辆翻人道路西侧沟中,造成乘车人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请问对赵某和文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
A.赵某不构成犯罪,文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文某不构成犯罪
C.赵某和文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D.赵某和文某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机动车车主如果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同样会被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赵某作为车主,指使文某无证驾驶并造成四名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疑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这样一种情形:如果是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于这些特殊的规定,考生应当牢记。故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