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这说明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是由于刘律师是被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就受到了相应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行诉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诉解释》第28条对人民法院准许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综上所述,本题中,刘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调查取证,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所以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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