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8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10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
A.2010年12月2日
B.2012年12月2日
C.2012年3月6日
D.2014年3月6日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直至2010年3月6日。由于每次催收都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主债权诉讼时效为2010年3月7日至2012年3月6日,而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即在2012年3月6日前行使。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