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乙和丙都具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B是错误的。
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异,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的也就是“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也就是“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故应选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