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李某于2005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一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07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月10日仍未交付。8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保险人应选择的处理方式是:

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保险费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合同

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末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末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该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A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