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从事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A.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本公司一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
B.和银行签署贷款合同,并以公司厂房作为抵押担保
C.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财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利用自己的影响使得董事会开除和自己持有不同意见的董事
参考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该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