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市消费者协会向本市消费者承诺,该市某化妆品厂生产的“天使”牌美容霜具有美白、祛斑的功效,三周内可以见效,然而三周后,购买此产品的消费者脸上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红肿现象。经质量检测局检验,发现该美容霜含有少许腐蚀性的成分。对此,该市消费者协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不应承担,消费者只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B.不应承担,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C.不应承担,消费者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D.应当承担,应该与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协会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2002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增加的规定,除此以外,新《产品质量法》还对下面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必须组织、督促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对假冒伪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防止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抽查不合格的,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三是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不法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或扣押涉嫌伪劣的产品、制作工具等。四是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如果销售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五是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约束。这些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六是建立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查询、申诉。政府有关部门除负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还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这应引起考生注意。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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