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准许( )

A.应准许,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经过法院准许

C.不应当准许,原告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即属确定

D.不应当准许,被告改变处罚决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一审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经常发生。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主动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允许。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包括:(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因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系属于诉讼,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持者,为了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正常进行,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人民法院。然而,此时的改变无须经过法院同意,因为在这一时期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行诉解释》第50条第1款即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2)对于原告和第三人来说:①如果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满意的,一般会引起撤诉的要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②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③如果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3)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尽管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在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失去处分权。 因此,本题中,A项表述不准确,是错误的;B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C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综合题

(20分)“比较”是确定事物之间相同点和相异点的思维方法,它为客观全面地认识事物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比较”也是一种有效的历史学习方法。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古代的“选举”与源自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虽然中文字面相同,在实质内容方面无疑是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的。

——戴维米勒、韦农博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材料二:中国进入近代以前,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又与现在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不同,它不是指人们投票选举代表、议员或者自基层到高级的各级领袖,而完全是指另外的、今人已经相当陌生却正是我们所要叙述的东西,而由此一古代概念的完全更新,也正好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天翻地覆的百年巨变。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阐释》

材料三:“民主”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最早出现于《尚书》:“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于成汤”。意思是说:暴君夏桀残民以逞,不配做民之主:推翻夏桀的成汤才是民主。“我们(雅典)的制度被称作民主政治,那是千真万确的,因为 * * 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而是在多数人手里。”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⑴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的“选举”与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之间的根本性差别。(6分)

⑵根据材料二,指出“现在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是指什么选举制度”?(2分)西方这一制度与古代希腊“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4分)

⑶材料三中出现了古代东西方世界“民主”一词赋予的不同含义,请指出它们的不同。(4分)

⑷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最终都选择了君主立宪制或者共和制,德意志帝国和法国作为这两种政体的代表有着各自的特点。根据所学,填写下表。(每空1分,共4分)

 德意志帝国法国
政治体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
法律基础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元首及其产生方式 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选出
权力中心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