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华新公司与洪泽公司签订买卖钢材合同。合同约定华新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华新公司派人调查洪泽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洪泽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华新公司遂决定暂时不向洪泽公司交货。华新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履行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华新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它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洪泽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