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应天行(男)与叶梦色(女)系夫妻,有一女应晓璇。2001年,应天行与叶梦色离婚,法院判决女儿归叶梦色抚养,应天行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钱。2005年,应晓璇的学费增加,而叶梦色因生意破产、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应晓璇的学费。而应天行生意兴隆,收入颇丰。于是应晓璇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用。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应晓璇的起诉( )

A.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叶晓璇的起诉

B.先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C.依法受理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的关于抚养问题的案件,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本题中虽然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已经对抚养问题作出判决,但应晓璇的学费增加,而叶梦色因生意破产、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应晓璇的学费,应晓璇根据新情况、新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C选项正确。
此外,所谓“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原告无权以同一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分别起诉,而主张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本题中,应晓璇根据新情况、新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用,不属于“一事再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意见》第19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题目中原审判决没有错误,只是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作为新案受理,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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