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5周岁,于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2月1日在某中学附近出售、出租淫秽光盘,获利不菲,造成影响很坏。2006年4月1日.公安机关得知了李某的违法事实。关于如何追究李某的责任,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甲认为,李某是未成年人,不应给子治安管理处罚
B.乙认为,李某尽管未成年,但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包括采取行政拘留,但可以减轻处罚
C.丙认为,李某应受到除行政拘留以外的治安管理处罚
D.丁认为,由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已超过6个月,不能处罚了
参考答案:C
解析: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李某尽管只有15周岁,但从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来看,李某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不能处以行政拘留,但可以处以罚款。李某的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3月1日到4月1日仅1个月的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的追诉时效。由以上分析可知,C项正确,其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