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应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一般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A,B
解析: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指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第4条及第5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构成本罪的共犯。本题中甲厂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厂长王某为其法定代表人,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因而王某指挥纠集围攻执法人员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A正确。 甲厂系村办企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李某负有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故李某指挥纠集围攻执法人员的行为,也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B正确。 对于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和一般责任人员来说,由于其不负有履行或协助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一般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和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