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

A.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个体户

B.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

C.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D.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E.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 税务登记的范围有如下:①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③企业在外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④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上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问答题


案情: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3年8月30日,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4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别的债务,又经过调查,信用社发现该市服装一厂(位于广泰区)购买纺织厂的棉纱欠货款8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但纺织厂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2004年4月29目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同时,为了保障代位权的正常行使,信用社又向法院提出将次债务人市第一服装厂的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的财产保全。后来,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

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