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税干休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邀请6家施工修理企业投标塑钢窗工程改造项目。下列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是:
A.省政府采购中心以自己名义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B.省财税干休所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6日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30日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C.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同意,中标企业将改造工程分包给另一施工企业完成
D.省财税干休所后来追加外墙面改造工程项目,改造金额占原来改造金额不到10%,便与施工企业签订采购补充合同
参考答案:A,C,D
解析:依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第2款:“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作为受托人,政府采购中心不能以自己名义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A项中省政府采购中心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违反该规定。 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B项中所述行为符合该法条关于期日的规定。 第48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应取得采购人即省财税干休所同意,而C项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同意不妥,违反该规定。 第49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虽然D项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没有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但因为两合同标的不同而违反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