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A.某航空公司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000元

B.某证券公司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8000元进行营利活动

C.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赵某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75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 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A不符合;第76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是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所以B也不符合;第12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 C符合;第1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家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所以D也不符合;由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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