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麟趾格》出现于( )

A.北魏

B.西魏

C.东魏

D.北齐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麟趾格》
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东魏制订《麟趾格》,正式将格作为独立的法典,科逐渐废弛不用。北齐制定《齐律》的同时,将“律无正条”规定者编为《别条权格》,“与律并行”,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 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 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 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哪些方面对王春林的再审申请进行考察

A.王春林是否为原审中的当事人

B.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否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C.再审申请是否在1996年8月8日之前提出

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已经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