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请判断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

A.甲代乙与外商进行商业沟通,寻找投资项目

B.甲和乙在演艺界年限、名望、片酬基本相同,在乙因病住院期间,甲代乙履行演出合同

C.乙代甲行使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权

D.甲父弥留之际,甲受其父委托,到公证处代其订立公证遗嘱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被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代理行为的行使对象一般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第一,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准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法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代理。 选项A“甲代乙与外商进行商业沟通,寻找投资项目”,其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诸如代友请客等行为,这类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因此,选项A不应当选。 选项B“甲和乙在演艺界年限、名望、片酬基本相同,在乙因病住院期间,甲代乙履行演出合同”,而一般认为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作者履行约稿合同、剧团履行演出合同等行为都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选项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选项C“乙代甲行使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属于代理行为行使的范围,根据上文的分析,代理可以针对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及准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包括代理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撤销权等。因此,选项C应该当选。 选项D中“甲父弥留之际,甲受其父委托,到公证处代其订立公证遗嘱”,与选项B,行为性质一致,也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并且《继承法》第17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因此,选项D不应该当选。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教育变革与时代变迁、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材料二

1200—1500年间的大学可以说是教会和君主授予特权的师生独立团体。师生享有特殊权利和豁免待遇,即教学权、学位考试权和授予权,自治权,独立审判权。其教学须照固定的规程进行,各科教学都须按照教会审定的课本进行。1500—1650年间,在世俗 * * 领导之下,实现新教教义与人文主义相结合的理想,各地争分夺秒地建设新的教育机构。在1650—1800年间,教育急剧地世俗化和现代化。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已成为人所公认的原则,旧日根据标准教材照本宣科的方法已被学术报告所代替,教授要讲述具有创见性的科研成果,就非如此不可。

——(德)F·鲍尔生著《德国教育史》

材料三

两湖大学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就两湖书院改建,设学科八门,其中中西公共学四门,即经学、中外史学、中外地理学、算术,延聘本国教习讲授。西学四门,即理化学、法律学、财政学、军事学,延聘东西洋各国教习讲授。学生入学后,先补习普通中学课程一年,再习专门(注:八门中选学一门)之学三年,然后派往东西洋游历一年,以广见闻。

——冯天瑜、何晓明著《张之洞评传》

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近代两湖大学堂培养人才有哪些举措?顺应了怎样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