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被公司派往国外出差,临行前,甲将其自有房屋一套委托给朋友乙代为看管,为了方便管理,甲将该房屋的房产证等证件交给乙。由于乙向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便将甲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还款期限届至,乙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将甲的房屋拍卖给丙。现甲回国,要求丙从其房屋中搬出。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甲的房屋为自己贷款办理抵押,该抵押是无效的

C.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丙的损失应由乙来承担

D.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由于房屋是银行拍卖给丙的,因此丙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银行承担之后可向乙追偿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推知,丙为善意取得人,丙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甲的损失由乙承担。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