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A公司(非金融类企业)于200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
(2)A公司于2007年6月将5000万元委托C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9年12月10日,C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3)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