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题中甲乙共有一间房屋,甲转让自己的份额的,乙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还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也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本题中丙作为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丙经过甲乙的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丁,丁是实际的房屋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中乙、丙、丁都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本题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乙、丙、丁三个人都要求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说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要更强一点,因为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权物权化的一种权利,效力要相对弱一点。所以,如果乙、丙、丁三个人都要求优先购买权,房屋应该卖给原先的共有权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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