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进行采购时选定了乙公司的产品,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没有对采购内容的交付时间进行约定,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可以通过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B.不能通过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则采购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随时履行交付义务
D.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参考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相关条文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采购产品的交付时间,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供货方(如本试题的乙公司)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如本试题的甲公司)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