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杜大林于1997年11月向朋友陈若水借款2万元,此后,杜外出做生意一直下落不明。陈于1998年 8月2日到人民法院起诉杜,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借条,借条的落款不甚清楚,人民法院在公告传唤杜期间,曾向杜的家属调查案情,杜的家属均说不知此事,并说陈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借条上字迹一点不象杜大林的,公告期满,杜大林仍无音信,陈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明杜大林向陈借款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
A.延期审理
B.依法缺席判决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中止诉讼,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