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
参考答案: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间接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人的合同地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委托人自动介入后,受托人在一般情况下即无须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有特殊交易惯例时除外。
在委托人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之后,受托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
(2)委托人的介入权。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是委托人的介入权。此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从而得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
(3)第三人的选择权。代理制度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同法》为衡平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在承认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的同时,也承认了第三人的选择权。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此即为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选择权,即无权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辨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为了实现间接代理制度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作为间接代理人的受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应负担披露义务:
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的: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负担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受托人的权利。
(2)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便利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受托人也应负担披露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