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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是先秦时期在今山东省境内形成和发展的一种地域文化。进入秦汉,齐鲁文化逐渐由地域文化演变为官方文化。它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文化范畴。作为历史范畴,自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作为文化范畴,又有其历史超越性,齐鲁文化的现代价值就是这种历史超越性的表现。

早在远古时代,东夷文化和华夏文化就共同创造了早期的黄河文明,而齐文化、鲁文化正是夷夏文化融合而产生的地域文化。齐文化是以东夷文化为主、以周文化为辅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系统。经济上,从齐地靠海、土地瘠薄的实际情况出发,除继承周的“重农”传统外,又实行“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政策,以农业为主,农、工、商并举;政治上,不囿于周的宗法原则,而“举贤而尚功”;文化上,主张宽松自由,兼容并包。齐文化最终成为一种合时俗、务实际,具有革新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功利型文化传统。鲁文化则是以周文化为主、以东夷文化为辅形成的一种文化系统。经济上,由于鲁的封地位于泰山以南的平原,肥沃的土地适于农耕,这使鲁文化一开始就具有农业文化的特征。政治上,鲁国统治者强调周的宗法制度,主张“尊尊而亲亲”;文化上,则采取“变其俗,革其礼”的方针,用周文化强行改造土著文化,其所讲求的礼乐仁义即是重礼的周文化和重仁的东夷文化结合的产物。鲁文化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仁义、尊传统、尚伦理、贵人和的道德型文化传统。

进入战国,由于齐国对鲁国的兼并,造成黄河下游地区政治上的局部统一。学术文化界兴起的百家争鸣,促进了区域间的文化交流。在此背景下,齐、鲁两大文化传统的交融日益发展,逐渐走上一体化道路。秦及汉初,齐学盛极一时,这一时期齐学与鲁学的融合,为其后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构筑新的儒学体系作了理论准备;同时也为汉代儒学内部的齐学与鲁学以及今古文经学之争埋下了伏线。经过东汉今古文经学的学术之争,双方相互批判又互相渗透,至东汉末年,一代经学大师郑玄会通古、今文经学,最终完成了齐鲁文化一体化的过程。

齐鲁文化是一种混合型文化。它不仅融合了齐文化和鲁文化,而且兼收并蓄,广泛吸收了其他地域文化的长处,逐渐形成了具有完备的自我调节和更新功能、再生能力很强的文化。特别是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齐鲁文化实际获得了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支配地位,成为一种政治大一统背景下的官方文化,最终融入到统一的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

小题1:下列对“齐鲁文化”的概念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齐鲁文化起先是一种地域文化,后来发展成官方文化,是渐进形成的一种混合型文化。

B.齐鲁文化具有双重性,从历史范畴角度说它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和历史超越性。

C.齐鲁文化是早期黄河文明的东夷文化和华夏文化融合而产生的一种地域文化。

D.齐鲁文化是在齐文化和鲁文化相互渗透融合的一体化进程中形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成为一种官方文化。小题2:下列有关齐鲁文化与其他相关文化之间的关系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齐文化与鲁文化合称齐鲁文化,或者说齐文化与鲁文化统称齐鲁文化。

B.齐文化与鲁文化是在周文化和东夷文化的接触过程中形成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文化体系。

C.东夷文化和华夏文化的融合为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齐鲁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D.齐文化、鲁文化两大文化传统日益交融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体化的齐鲁文化。小题3: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齐文化是一种功利型文化,它的特点就是合时俗、务实际,具有革新性、开放性和包容性。

B.鲁文化是一种道德型文化,它的特点就是重仁义、尊传统、尚伦理、贵人和。

C.经济、政治、文化迥异的齐文化与鲁文化的融合渗透,直接生成了具有完备的自我调节和更新功能、再生能力很强的齐鲁文化。

D.齐鲁文化由地域文化发展为官方文化,最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这与它获得的政治和文化上的支配地位有直接关系。

答案

小题1:B

小题1:A

小题1:C

小题1:

小题1:

小题1:

问答题

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巡伙结算手续,并由乙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9月,丁入伙。据知,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1)2005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应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t人签订代销合同。(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3)2005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06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时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l杏,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2)企业的银行存款l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劳务作价6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06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2006年5月,丙设立了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15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丙计划在该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以公司名义再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2)对于甲退伙.丁人伙,二者的对退伙和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3)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4)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7)合伙企业决定对丙进行除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8)丙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缴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9)丙计划以公司名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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