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于2002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04年6月10日赵东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月10日仍未交付。8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赵东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考点]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从8月11日开始中止。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