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关于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正确的有:

A.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因为经过乙、丙二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

B.该协议为甲全部转让出资份额的协议,甲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的协议,本案未经债权人镇信用社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丁,此转让行为无效

D.因为该协议实为债务让与协议,甲并未退出合伙企业,故甲仍应对镇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测试点] 合伙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而选项CD则是对于行为的性质的判断错误,因为合伙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的债务,转让合伙份额并不是对合伙债务的处分。

填空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