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二人1996年结婚,婚后,甲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乙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甲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2005年2月因感情不和,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甲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甲乙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甲乙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甲乙不能分割在合伙企业的份额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所以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