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A.10
B.15
C.20
D.30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如下。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