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县人民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不久,该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工作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缺乏证据,遂指令该人民法院再审。县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后,马上进行了再审工作,该县人民法院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A.马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B.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其中合议庭成员于某、蒋某都是以前未参加过本案审理的审判员

C.经过5个月的审理,收集调查证据,判决撤销原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D.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其审理期限为6个月,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C、D正确。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里所指的另行应当是指原来合议庭的成员都不能作为再审合议庭的成员,因此B项的做法只替换了2名成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背景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一项建筑基坑工程的施工,基坑开挖深度12m,基坑南侧距基坑边6m处有一栋6层既有住宅楼。基坑土质状况从地面向下依次为:

(1)杂填土0~2m;

(2)粉质土2~5m;

(3)砂质土5~10m;

(4)黏土10~12m。

上层滞水水位在地表以下5m(渗透系数为0.5m/d),地表下18m以内无承压水。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灌注桩加锚杆。施工前,建设单位为节约投资,指示更改设计,除南侧外其余三面均采用土钉墙支护,1:0.1放坡开挖。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北侧支护出现变形,但一直没有引起注意,最终导致北侧支护部分坍塌。事故调查中发现:

(1)基坑工程为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专业分包单位针对深基坑组织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指示基坑分包单位组织了专家论证,定稿后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基坑分包单位均未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3)开挖过程中,由于现场场地狭小,同时在基坑顶堆放材料及设置加工场;

(4)施工过程中,无有效降水措施,仅采用坑底明排,且时断时续;

(5)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对深基坑作业相关人员仅有安全检查记录,无交底记录及培训教育纪录等其他记录资料。总承包单位认为均应由专业分包单位完成。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基坑工程检查评分表的要求,针对本基坑支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检查哪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