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案件不应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A.张某欲与李某离婚,诉至法院,但李某适时下落不明
B.某银行先后向法院申请将两家拖欠贷款的房地产公司推进破产还债程序
C.邓某等六人合伙开小餐馆一间,后因资金短缺,邓某向陈某借款并用该款项为餐馆购置餐具,但该合伙经营惨淡被迫停业,陈某因追索欠款无着诉至法院
D.某公司原老板陆某的遗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因其女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理由:本题主要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题中A项,起诉时被告李某下落不明;B项应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C项涉及共同诉讼,被告一方为6个合伙人,人数众多;D项是发回重审案件。所以四种情形均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