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当事人李某贿赂达万元之巨,审判活动中他即按照李某的意思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李某一方胜诉,使对方当事人蒙受重大损失。王某构成:
A.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但按一重罪处罚
B.仅构成徇私枉法罪
C.仅构成受贿罪
D.牵连犯
参考答案:A,D
解析:《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此,本题AD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