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东北亚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东北亚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向大发银行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以下关于开元公司与东北亚银行之间设定的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开元公司与东北亚银行的抵押进行了登记,故该抵押权有效成立,可以直接将抵押物据为已有

B.开元公司与东北亚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开元公司到期不还贷款,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此为流质条款的约定。按照我国现行担保立法的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因为该流质条款违法而无效,故抵押权也无效

C.东北亚银行因抵押权无效而不能行使抵押权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流质条款的效力
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但应该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内容仅仅涉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在。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