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情况中属于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是( )。
A.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
B.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
C.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D.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