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市工商局决定吊销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该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中方甲企业的董事长,他认为市工商局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他正想终止与外方的合作,及早清算,另外投资其他项目。于是李某决定不对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外方乙企业的投资还未收回,则不愿意终止经营。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乙企业不能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B.乙企业可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

C.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该处罚行为的损害

D.乙企业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因为市工商局吊销的是中外合资企业而非乙企业的营业执照,乙企业不是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C项正确,D项不正确。同时,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本身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该企业当然也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是从本题题目交待情形来看,在此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并未对提起行政诉讼达成一致,因此乙企业不可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名义起诉,故A项正确,B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